近日,南昌市民王女士在向当地乐器店交纳定金后,商家称错将高价古筝低价售出,拒绝履约。
顾客:交定金后商家反悔
王女士在位于南昌市北京西路上的一家乐器店选购古筝。当时她看中了一款名为“渔舟唱晚”的古筝,销售人员表示,该款古筝恰好缺货,不过只要顾客交纳500元定金,他们就可以要求厂家在一周内发货。王女士交纳定金后,乐器店开出定金收据,王女士一周后可前来取货,并支付余款1100元。
一周后,王女士来到乐器店取古筝。相关负责人却表示,该古筝售价应为2200元。对于销售人员的操作失误,他们愿意退还定金并且赔偿损失100元。然而,这个建议遭到了王女士的拒绝。随后,乐器店负责人又表示,还可以免费赠送顾客两副古筝指甲,这个建议依旧没有获得王女士的认可。
商家:销售人员存在疏忽
“我们不需要相关补偿,只希望销售商履约。”次日下午,王女士随记者来到这家乐器店。据该店负责人介绍,销售人员在介绍古筝时,错将价格为2200元的古筝当做另一款出售,确实存在疏忽。对于王女士的履约要求,该负责人称,目前厂家也暂时无货可供,他们建议王女士选购其他款式的古筝。
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杨认为,根据我国《合同法》相关规定,为保证合同履行,买方向卖方交纳定金,买方违约的,卖方没收定金,卖方违约则应双倍返还定金。该起纠纷中,乐器店在收取定金后才请求变更、解除合同,王女士可以要求乐器店双倍返还定金,或双方协商变更合同。
经协调,王女士同意选购其它一款古筝。(来源:新法制报)
相关阅读
评论0条评论
精彩评论
最新评论